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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TR木材法规的认证良好的森林经营可以减轻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好地取得环境、社会、政治和经济利益,这在全球已形成了共识。欧盟据此制定了《欧盟木材法规》,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林业经营和采伐活动,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该项法规是一个强制性法规,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份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种类十分广泛,仅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因此,中国的家具及木制品制造商和贸易商将面临一个新的严格要求。 1、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欧盟木材规则基本要求; (2) 认证计划的作用; (3) 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规则; (4) 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2、 法规的基本要求 (1)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2)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规则,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3、“尽责调查”程序 欧盟木材规则制定的“尽责调查”制度包含3个要素: 所需资料 (ⅰ) 产品描述; (ⅱ) 树种(常用名称和如果可能的话提供学名); (ⅲ) 采伐地的国家和可能应用的地区/在这个国家的特许采伐权; (ⅳ) 数量,或以材积、重量或某个单位的数量来表述; (ⅴ) 供应商(至运营者)的姓名和地址; (ⅵ) 贸易商的姓名和地址(至接受木材/木制品的人); (ⅶ) 表述符合(出产木材/木制品地区的国家的)森林法规的文件; (ⅷ) 常用名称,特别是俗称可能形成混乱,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BSEN135562003原木和锯材》标准用学名表示,以对树种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在欧洲使用的木材术语可以在木材名称上提供指导。 5、欧盟木材法规是一个强制法规 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的管辖机构将强制执行该项法规,各成员国将制定针对违反欧盟木材规则的地方法规。欧盟木材法规要求处罚是“有效的、适度的,有劝阻作用的”,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罚金与对环境的损害、有关的木制品的价值、税收损失和其它因违反规则造成的损失成一定比例; (2) 扣押或没收有关的木材/木制品; (3) 立即暂停或吊销贸易执照; 木材和木制品制造及出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所谓“尽责调查”,这是该法规的核心。中国一向被视为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木材及木制品除了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对我们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 文件化木材管理系统(包括DDS尽职调查系统) 我公司(吉林省志协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为企业提供了完整及有竞争力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包含了企业所需要的所有实用工具以证明企业产品的合法来源及符合欧美和澳大利亚市场的相关法律要求。具体认证事宜请拨打业务咨询电话:0431-84914471 ,13341472897 ,13341472898吉林志协专业权威快捷的咨询服务将为您扫清世界贸易壁垒。 上一篇FSC森林认证生产控制及记录下一篇FSC认证的种类 |